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5月26日臺教綜(五)字第1140054883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6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052270號函辦理。
二、 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加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目前尚無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違法輸入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千萬元罰鍰,旅客攜帶加熱菸入境者處新臺幣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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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備查文號和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府教發字第11302093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