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貴林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函及嘉義縣政府府109 年3月27日府教發字第1090067650號函規定辦理。
二、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 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 能之終端裝置。
四、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
五、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六、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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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備查文號和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府教發字第11202067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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