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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蕭坤明 - 訓導組 | 2018-06-08 | 點閱數: 925

1.經濟部公告「低動能遊戲用槍商品標示基準」, 14歲以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用玩具槍,以免發生危險。

2.任何人不得供應、販賣玩具槍(低動能遊戲用槍)予未滿 14 歲之兒童及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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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備查文號和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府教發字第11202067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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