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及電子菸、飲酒、嚼檳榔、施用毒品、觀看限制級內容。
2.任何人不得供應菸、電子菸、酒、檳榔、毒品或其他有害其身心健康之物質及物品予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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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備查文號和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府教發字第11202067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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