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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glps - 人事 | 2017-01-21 | 點閱數: 699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於102年 6 月 21 日以總處培字第 1020038648 號函略以,請各機關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酒後請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方式返家等,杜絕酒後開(騎)車之危險行為。另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 1 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

  1. 為維護行政團隊良好形象,各機關應落實平時宣導教育及督導,具體明確要求公務人員以身作則,貫徹政府杜絕酒後駕車之決心,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2. 公務人員如有酒後駕車情事,請各機關本權責查證後,參考本處理原則所定之懲處基準,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或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所訂標準,衡酌事實發生原因、動機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嚴厲處分。
  3. 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履行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誠實之義務,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4. 公務人員發生酒後駕車之建議懲處基準:

事由

最低懲處額度

依據

酒駕未肇事

  1.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0一毫克以上未滿0‧一五毫克者

申誡二次

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

  1.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一五毫克以上未滿0‧二五毫克者

記過一次

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

  1.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二五毫克以上未滿0‧四毫克者

記過二次

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

  1.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四毫克以上者

記一大過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1. 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或拒絕接受測試檢定

記過一次

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

  1. 五年內有第二次以上之酒駕累犯違規

依情節記過一次

至記一大過

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酒駕肇事

  1. 視肇事個案情節,予以記過一次至記一大過。
  2. 肇事情節嚴重,造成人員重大傷亡或嚴重影響政府聲譽者
  1. 由主管長官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移付懲戒,並予停職。
  2. 得辦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

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公務員懲戒法

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未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申誡二次

 

各機關自訂之獎懲標準表

上開懲處累積達二大過而無獎懲抵銷者,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規定,年終考績考列丁等。

  1. 司法判決確定後,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且未受緩刑宣告,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除已受撤職懲戒或專案考績免職者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應予免職。
  2. 各機關因業務或機關屬性,有另定更為嚴格規範者,從其規定。
  3. 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部分,則由各主管機關或機關(構)參酌本處理原則,視其涉案情節輕重,本於權責依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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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備查文號和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府教發字第11202067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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