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嘉義縣藝術教育法藝術才能學生鑑定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本縣為辦理藝術才能班學生鑑定事宜,設置藝術教育法藝術才能學生鑑定小組,因教育部修正相關法規,故修正要點之依據法規條次、組織編制及聘期,以符合相關規定及實際運作現況。
二、檢送修正「嘉義縣藝術教育法藝術才能學生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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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備查文號和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府教發字第11202067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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