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府 112 年 5 月 23 日府建道管字第 1120113105 號函辦理。 |
二、 | 請貴校協助自即日起透過所轄電視牆、多媒體數位電子看板官網、社群媒體(FB 、 LINE 、 IG)、宣導課程、平面媒體、活動等通路加強宣導。 |
三、 | 宣導期程自即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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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備查文號和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府教發字第11202067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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